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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与实务操作

2026-08-25 12:18:00 7 浏览
本文系统梳理交通运输业税收政策,涵盖增值税政策(交通运输服务9%税率、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简易计税3%)、通行费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车船税政策、车辆购置税、物流仓储企业税收优惠、跨境运输税收政策、交通运输企业税务风险与合规管理等,为交通运输企业提供全面实务指引。

一、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政策

(一)交通运输服务税目与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1.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2.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物流辅助服务税目与税率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出租车/公交/地铁/轻轨/长途客运/班车可选简易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9%的税率。

(六)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二、通行费进项抵扣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必须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级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ETC电子普通发票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ETC客户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获取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发票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1.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 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三、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运输收入确认

交通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收入实现。

1. 货物运输收入: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在运输服务完成、货物交付收货人时确认收入实现。如果运输服务跨年度,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实现。

2. 旅客运输收入:企业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应当在运输服务完成、旅客到达目的地时确认收入实现。对于预售票款,应当在运输服务实际提供时确认收入实现。

3. 物流辅助服务收入:企业提供装卸搬运、仓储、收派等物流辅助服务,应当在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实现。

(二)运输成本核算

交通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包括:

1. 燃油费:运输车辆、船舶、航空器消耗的燃油费用。

2. 过路过桥费: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支付的通行费用。

3. 折旧费:运输车辆、船舶、航空器、装卸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4. 人工成本:驾驶人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等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5. 修理费:运输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固定资产的修理保养费用。

6. 保险费:运输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的保险费用,以及货物运输保险费用。

7. 租赁费:租赁运输车辆、船舶、航空器、仓库等支付的租赁费用。

8. 其他费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三)总分机构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 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以下方法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四、车船税政策

(一)车船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税额标准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税额标准如下:

1.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每辆年基准税额为60元至5400元。

(1)1.0升(含)以下的,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3600元至5400元。

2. 商用车:

(1)客车:每辆年基准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

(2)货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

3.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4. 其他车辆:

(1)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

(2)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量每吨年基准税额为16元至120元。

5. 摩托车:每辆年基准税额为36元至180元。

6. 船舶:

(1)机动船舶:净吨位每吨年基准税额为3元至6元;

(2)游艇: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为600元至2000元。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四)车船税减免优惠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 捕捞、养殖渔船;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 警用车船;

4.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5.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五、车辆购置税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税率与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乘以税率计算。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 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 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目前,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四)车辆购置税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六、物流仓储企业税收优惠

(一)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二)物流企业自有/承租土地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以及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上述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跨境运输税收政策

(一)国际运输服务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以及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 航天运输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港澳台运输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国际运输服务免税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11.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12.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八、交通运输企业税务风险与合规管理

(一)常见税务风险

交通运输企业在税务管理中常见的风险包括:

1. 增值税风险: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混淆,适用税率错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不合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混淆;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兼营不同税率项目未分别核算。

2. 企业所得税风险:运输收入确认不及时、不准确;运输成本核算不规范;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不合规。

3. 车船税风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合规;车船税减免优惠适用不合规。

4. 车辆购置税风险: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确定错误;免税车辆转让后未按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5. 其他税种风险: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申报不及时、不准确。

(二)合规管理措施

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合规管理体系,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税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税务职责。

2. 准确区分应税服务税目:准确区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等不同税目,正确适用税率。

3. 规范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取得的发票,确保发票真实、合法、合规。规范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取得和抵扣管理。

4. 规范会计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准确计量运输收入和运输成本,为税务处理提供可靠的会计基础。

5. 规范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准确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

6. 定期开展税务自查:定期开展税务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问题,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7. 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对重大涉税事项,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政策确定性。

九、结语与实务建议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政策专业性强、变化频繁。交通运输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加强税务风险防控,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税务合规,降低税务成本,防范税务风险。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

第一,准确适用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准确区分交通运输服务(9%税率)与物流辅助服务(6%税率),准确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交通运输服务,9%税率)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6%税率),正确适用增值税税率。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征收率),但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规范通行费进项税额抵扣。交通运输企业应当规范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取得和抵扣管理,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ETC客户应当合理选择发票索取方式,确保取得合规的抵扣凭证。

第三,规范运输收入和成本核算。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规范运输收入确认和运输成本核算,准确计量燃油费、过路过桥费、折旧费、人工成本、修理费、保险费等各项成本费用,为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可靠的会计基础。

第四,规范总分机构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准确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法分摊所得税额,确保汇总纳税合规。

第五,规范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管理。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配合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购置应税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准确确定计税价格,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充分利用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简易计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同时,应当确保符合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规范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备案。

第七,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税务风险评估和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问题。加强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对重大涉税事项,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政策确定性。

协会将持续关注交通运输行业税收政策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解读和实务指导,助力会员单位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