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概述与制度框架
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连续的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已成为财政管理和政府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从传统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模式,向"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现代政府会计模式转型,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政府会计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经历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
1. 1988年改革:财政部发布《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2. 1997年改革:财政部发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确立了"一则三制"的政府会计制度框架,将记账方法由资金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将会计要素由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改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3. 2012年至2013年改革:财政部修订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2年)、《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进一步完善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引入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权责发生制核算内容。
4. 2014年以来的全面改革: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明确了政府会计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标志着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5. 2015年以来的准则制度建设:财政部陆续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2015年10月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各项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2019年1月1日施行),构建了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
(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
我国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由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三个层次构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1. 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对政府会计核算的基本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共六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
2.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具体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截至目前,财政部已发布以下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等。
3. 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是对政府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报表编制等具体操作的规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统一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规定了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两套科目体系,以及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两套报表体系。
此外,财政部还发布了各项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准则制度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和指导。
(三)政府会计核算的双功能模式
政府会计核算的核心特征是"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模式,这是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
1. 双功能: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是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财务会计是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
2. 双基础: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
3. 双报告: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是双功能模式的基本原则。"适度分离"体现在: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不同、核算基础不同、报告类型不同;"相互衔接"体现在: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二、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核心内容
(一)政府会计主体与核算目标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会计的核算。各部门、各单位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政府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和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政府会计核算提供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具体包括:
1. 可靠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 全面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3. 相关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4. 及时性: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5. 可比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主体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 可理解性: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7. 实质重于形式: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三)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1. 资产: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
2. 负债: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
3. 净资产: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净资产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 收入: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费用: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费用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
1. 预算收入: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 预算支出: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3. 预算结余: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政府会计制度与平行记账实务
(一)政府会计制度的科目设置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统一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包括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两套体系。
1. 财务会计科目:财务会计科目共77个,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费用类五大类。其中资产类科目35个,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待摊费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研发支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摊销)、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受托代理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2. 预算会计科目:预算会计科目共26个,分为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和预算结余类三大类。其中预算收入类科目9个,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等。预算支出类科目8个,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等。预算结余类科目9个,包括资金结存、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经营结余、其他结余、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等。
(二)平行记账的实务操作
平行记账是政府会计制度的核心操作方法,是指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平行记账的基本规则是:
1. 同时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的业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各项预算收入的取得,以及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各项预算支出的发生。
2. 仅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业务: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如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应缴财政款、暂收暂付款等;以及不涉及现金收支的业务,如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期末转账等。
平行记账示例:某行政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本月授权支付额度为100000元。
财务会计处理: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处理:
借:资金结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100000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100000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平行记账不是简单的两套账分别记录,而是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通过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重核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平行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
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这是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1. 固定资产折旧: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除外。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固定资产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2. 无形资产摊销:单位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无形资产应当按月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一)单位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
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2.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各项收支。
3.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预算编制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稳妥性原则、重点性原则、透明性原则和绩效性原则。
(二)收支管理
1. 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2. 支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产负债管理
1. 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负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债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借款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五、政府财务报告与决算报告
(一)政府决算报告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决算报表的构成: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要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等。
1. 预算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各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转结余情况,以及年末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分配情况。
2. 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预算结转结余的变动情况。
3. 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反映单位本年财政拨款预算资金收入、支出及相关变动情况。
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二)政府财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财务报表的构成: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1. 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资产负债表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2. 收入费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发生的收入、费用及当期盈余情况。收入费用表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列示。
3.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净资产项目的变动情况。
4. 现金流量表:反映单位在某一会计年度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现金流量表按照日常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
5. 附注: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三)报告审计与公开
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鉴证。政府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的审计监督。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是否规范等。
六、预算管理一体化与国库集中支付
(一)预算管理一体化
预算管理一体化是指运用系统化思维和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理各环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范和整合,实现预算管理全流程的规范统一和有机衔接。2020年2月,财政部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财办〔2020〕13号),对预算管理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基础信息管理、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及调整、预算执行和决算、绩效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作出了系统规范。
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管理单位基础信息、人员基础信息、资产基础信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基础信息,为预算管理提供统一的基础数据支撑。
2. 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项目入库、项目储备、项目预算编制、项目执行、项目绩效评价等环节的有机衔接。
3. 预算编制: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经费按项目"的原则,规范预算编制流程,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 预算执行:规范预算执行流程,加强预算执行监控,实现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的有效衔接。
5. 决算与财务报告:规范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实现决算和财务报告数据与预算执行数据的自动衔接。
6. 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实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的全流程管理。
(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2.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零余额账户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重要账户工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每日营业终了,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当日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三)政府采购管理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
1.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5.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基本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
七、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防控
(一)新旧制度衔接的实务要点
行政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时,应当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新旧制度衔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单位应当根据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对照表。
2. 登记新账期初余额:单位应当根据新旧科目对照表,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和预算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3. 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单位应当对原账中未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对未摊销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
4. 编制衔接报表:单位应当根据新账期初余额,编制衔接日的资产负债表和预算结转结余表。
(二)常见会计核算错误及防范
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会计核算中常见的错误包括:
1. 平行记账不完整: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而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或者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而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防范措施:建立平行记账检查机制,对每笔现金收支业务都要检查是否同时进行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
2. 预算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将财政拨款收入记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将事业支出记入行政支出等。防范措施:加强预算会计科目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各科目的核算范围和使用条件。
3.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错误:折旧年限不符合规定、折旧方法使用错误、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未计提折旧等。防范措施:建立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定期复核折旧计算的准确性。
4. 往来款项长期挂账: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长期未清理,形成呆账坏账。防范措施: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制度,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及时进行清理和处理。
5. 期末结转错误:财务会计期末结转和预算会计年末结转科目使用错误、结转金额计算错误等。防范措施:编制结转工作底稿,逐项核对结转分录的准确性。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防控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风险防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重点领域包括:
1. 预算业务控制: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 收支业务控制:建立健全收入、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4. 资产控制:建立健全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5. 建设项目控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6. 合同控制: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结语:政府会计准则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专业性强。广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深入学习和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熟练运用平行记账等核算方法,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会计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