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财税处理,对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缴存范围与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等。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的财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
(一)缴存基数超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部分对应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按规定标准确定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超标: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超过部分对应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未按规定缴存: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法定义务。
(四)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缴存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七、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企业应当按规定标准确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四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五是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准确把握住房公积金政策和财税处理要点,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财税处理,充分享受税前扣除政策,防范住房公积金税务风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