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企业核心资产。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会计处理依据。准确把握数据资产入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对于企业规范数据资产管理、充分挖掘数据价值、防范财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数据资源的会计确认
(一)作为无形资产确认: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作为存货确认: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数据资源作为存货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企业外购数据资源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包括数据采集、清洗、脱敏、标注、整合、分析等使数据资源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支出。
(二)自行开发数据资源的初始计量:企业自行开发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数据资源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数据资源作为存货的初始计量:企业数据资源作为存货的,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等;加工成本包括数据采集、清洗、脱敏、标注、整合、分析等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其他成本包括使数据资源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四、数据资源的后续计量
(一)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企业应当于取得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规定进行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存货的后续计量:企业数据资源作为存货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数据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的,其计税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外购的数据资源,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数据资源,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务处理:企业数据资源作为无形资产的,其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外购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存货成本的税务处理:企业数据资源作为存货的,其成本在销售时结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数据资源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四)资产减值的税务处理:企业计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企业实际发生数据资产损失时,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数据资产相关税收优惠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企业在数据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业务符合软件企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业务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数据资产入表的实务难点
(一)数据资源确权困难: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边界不够清晰,数据资源的确权存在困难,影响数据资源作为资产的确认。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源管理,明确数据资源的权利归属,为数据资产入表奠定基础。
(二)数据资源成本计量困难:数据资源的开发过程涉及多个环节,成本归集和分配存在困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制度,规范数据资源成本的归集和分配,确保数据资源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三)数据资源使用寿命判断困难: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受技术进步、市场需求、数据更新等多种因素影响,使用寿命的判断存在困难。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估计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规范数据资源的摊销处理。
(四)数据资源减值测试困难:数据资源的可收回金额难以可靠估计,减值测试存在困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减值测试制度,定期对数据资源进行减值测试,及时计提减值准备。
八、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和用途,合理判断数据资源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存货,不同类别的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方式不同。二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资源成本核算制度,规范数据资源成本的归集和分配,确保数据资源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三是企业应当合理估计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规范数据资源的摊销处理,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四是企业应当关注数据资产的税务处理差异,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五是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源管理,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数据资源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升数据资产价值。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准确把握数据资产入表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数据资源会计处理,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防范数据资产财税风险,积极挖掘数据资产价值,助力企业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