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税收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确把握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对于企业规范税务处理、履行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扣除比例规定
(一)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超过部分结转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全额扣除的特殊情形: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如向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等,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12%比例限制。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
企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捐赠对象必须是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实行名单管理。企业应当通过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名单,确保捐赠对象具备扣除资格。
四、捐赠票据管理
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捐赠票据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发生的捐赠支出,企业应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捐赠票据。对于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取得国家机关开具的捐赠票据。
五、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
企业在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材料,如资产评估报告、市场价格证明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六、申报操作流程
(一)预缴申报: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应在预缴申报表中准确填报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统一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准确填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对于超过扣除限额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部分,应在表中准确填报。
(三)资料留存:企业应留存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协议、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等资料备查,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应当准确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企业应当关注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有效期,确保捐赠时该组织仍具备扣除资格。四是企业应当规范捐赠票据管理,未取得合法有效捐赠票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规范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确保捐赠支出合法合规在税前扣除,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