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财产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房产税政策要点,规范申报缴纳,对于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三、计税依据与税率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五、申报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具体申报缴纳期限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六、减免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大修停用期间的房产、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地下人防设施等。
(六)小微企业房产税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七、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应当准确区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适用情形,自用房产按从价计征,出租房产按从租计征。二是企业应当准确核算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得人为少计房产原值。三是企业出租房产的,应当按照实际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不得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隐瞒租金收入。四是企业应当关注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享受减免。五是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制度,准确核算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充分享受减免优惠政策,防范房产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