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范申报缴纳,对于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范围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计税依据与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申报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在5月份,下半年在11月份。具体申报缴纳期限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六、减免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小微企业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七、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按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二是企业应当关注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变化,按最新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三是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四是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五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台账,准确记录土地取得、使用、变更等情况,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准确。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准确把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点,规范申报缴纳,充分享受减免优惠政策,防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