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的完成。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环境保护税政策,规范申报缴纳,对于企业防范税务风险、履行环保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三、计税依据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四、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标准的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五、税收减免
(一)暂予免征: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减征: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六、申报缴纳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七、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规定的方法和顺序计算排放量。二是企业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三是企业应当妥善保存污染物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四是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五是企业应当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加强环境保护税管理,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申报缴纳,充分享受减免优惠政策,防范环境保护税税务风险,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