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标志着耕地占用税制度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耕地占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二、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计税依据与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乘以适用税额。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具体为: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法定平均税额。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加成征收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法定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法定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五、税收优惠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申报缴纳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七、退税与补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注意事项
一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认的面积为准。二是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申报缴纳。三是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取得减免税凭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四是临时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五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规定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纳税人应当准确区分耕地与基本农田,确保税额计算准确。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会员单位,准确把握耕地占用税政策要点,规范申报缴纳,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防范耕地占用税税务风险,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