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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政策与征管规范

2026-08-22 09:49:38 1 浏览
本文解读资源税法的核心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及申报缴纳流程,分析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的适用情形,以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情况,帮助纳税人规范资源税申报缴纳。

一、政策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资源税暂行条例》,标志着资源税制度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旨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二、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共164个税目。具体税目依照《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税目税率

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

(一)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二)从量计征: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一)免征资源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二)减征资源税: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四)小微企业资源税减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六、申报缴纳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我国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12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将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制定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

八、注意事项

一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二是纳税人应当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资源税,逾期未缴纳的将按日加收滞纳金。三是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四是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应当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减免税优惠。五是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资源税纳税申报资料、销售凭证、运杂费用凭证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泰州市海陵区会计代理协会提醒从事资源开发的会员单位,准确把握资源税政策要点,规范申报缴纳,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防范资源税税务风险,积极履行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